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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
在公共场所因处理不当造成损害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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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实施非法侵犯他人的权益的行为,对受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征:①侵权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不是道义责任;②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不是刑事、行政责任;③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财产责任;④侵权责任以补偿性为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施工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行为人和公共道路管理人。 施工人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是指负责对该地下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城市地下设施复杂,有输水、输油、输气、输电设施等不同的地下设施。不同的地下设施可能属于不同的单位管理,在损害发生后要明确具体的管理人,由相关的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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