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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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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八条有规定“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一)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在实践中标的一万至五万的,除0.5%外还要加50元的加权(速算费用)有些地区可能还要增收执行的实际支出部分。而这些费用在执行终结后由被执行人(对方)承担。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2、13条规定,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执行申请时预交。第24条规定,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最终负担。
根据《诉讼费用支付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费用的具体计算标准如下:1。执行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支付50元;2、执行金额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按1、5%支付;3、执行金额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支付;4、执行金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计算.5%支付;5、执行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付款。对无执行金额的执行案件,每件50元至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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