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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工后适时开展赠款项目绩效评价,并做好评价结果的公开与应用工作。...
跨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联合执行项目应当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财政部等管理部门确定项目协调机构;省内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执行项目应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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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筹借包括贷款申请、前期准备、对外磋商与谈判、法律文件签署与生效、执行或转贷及担保协议签署等。
项目实施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制度要求,开展贷款和赠款项目的准备工作,办理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并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担保或;(二)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组织项目采购,开展项目活动,推进项目进度,监测项目等;(三)制定并落实贷款、赠款项目的各项管理规定,安全、规范、有效地使用资金;(四)及时编制和提交项目进度报告、财务报告和完工报告等,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项目进展情况;(五)制定贷款偿还计划,筹措和落实还贷资金,按时足额偿还贷款;(六)建立项目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和防控措施,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七)配合和协助贷款方或赠款方以及国内相关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绩效管理和审计等工作;(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贷款,财政部门应当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提供担保,并督促还款责任人制定还款计划,按时足额还款;必要时,财政部门可以要求企业还款责任人与金融机构就临时性垫付达成信贷服务协议,以确保按时足额还款。还款责任人未按时还款的,财政部门应当从本级政府还贷准备金中调剂资金用于临时性垫款。已确定还款责任人无法履行债务的,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中足额安排资金用于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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