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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应当缴纳保证金,暂停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保证金应当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
行政拘留保证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7条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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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证金只是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被撤销后才能不再执行。当行政机关将保证金退还给保证人或当事人的家属时,拘留将会继续执行,只有行政机关作出撤销行政拘留的决定后,才不再执行行政拘留。
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经过同意后交纳保证金后可以暂缓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拘留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交纳保证金后,如果当事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则需退还保证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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