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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由业主共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性活动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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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故意出具虚假资料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筹备组出具由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二)业主大会决议;(三)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材料齐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当场予以备案,并在备案后七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业主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未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其限期交纳。因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等事项引起相关争议的,人民法院或者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业主转让物业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性服务企业结清相关费用,受让人应当将物业权属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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