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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释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
依据有关文件政策规定,从监狱、看守所刑满释放人员的帮教期限是5年,解除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教期限是3年,自其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之日起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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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就业问题(一)对改造表现好,又有一定专业知识或生产技能的刑满释放人员,机关、科研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又有增人或补员指标的,经考核合格,可以录用。录用当工人的,需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录用当干部的,需报地、市人事部门批准。(二)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后原单位应予以安置。其工龄按现行规定办理;其工资待遇,原则上应根据本人的实际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经录用单位考核后重新评定。(三)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但改造表现较好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劳改单位应在其刑满释放前的三个月,向原单位提出重新安排工作的建议。原单位如有增人或补员指标,同意接收时,经考核合格,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录用。1.原系大专院校毕业生,或者具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犯一般刑事罪的;2.过失犯,渎职犯,或者罪行轻微、刑期在三年以下的一般刑事犯;3.释放时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下的青年;4.捕前系支内职工、支边青年或已经分配工作的下乡知识青年,家居三大市但不符合回家条件的;5.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上述人员经原单位录用后,可按重新就业对待。其工龄按现行规定执行;其工资待遇,按所从事的工作,经过考核,评定工资等级。
《监狱法》第三十七条: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责任田和社会保障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十)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十一)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十二)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关于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就业问题 (一)对改造表现好,又有一定专业知识或生产技能的刑满释放人员,机关、科研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又有增人或补员指标的,经考核合格,可以录用。录用当工人的,需报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录用当干部的,需报地、市人事部门批准。 (二)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刑满释放后原单位应予以安置。其工龄按现行规定办理;其工资待遇,原则上应根据本人的实际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经录用单位考核后重新评定。 (三)已被原单位开除或除名,但改造表现较好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劳改单位应在其刑满释放前的三个月,向原单位提出重新安排工作的建议。原单位如有增人或补员指标,同意接收时,经考核合格,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录用。 1.原系大专院校毕业生,或者具有真才实学的科技人员,犯一般刑事罪的; 2.过失犯,渎职犯,或者罪行轻微、刑期在三年以下的一般刑事犯; 3.释放时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下的青年; 4.捕前系支内职工、支边青年或已经分配工作的下乡知识青年,家居三大市但不符合回家条件的; 5.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上述人员经原单位录用后,可按重新就业对待。其工龄按现行规定执行;其工资待遇,按所从事的工作,经过考核,评定工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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