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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案件发回重审期限

2022-07-21
案件性质不同,审限也不同。 1.如果判决还没有生效,发回重新审理的,以一审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公诉案件的一审,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a.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b.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c.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d.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自诉案件,根据《刑诉解释》第109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同公诉案件;未被羁押的,6个月,特殊的可延长3个月。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5条的规定,一审审限是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如果判决已经生效的,发回重审,原来是第一审的,以第一审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限同前。原来是第二审的,以第二审的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审限同一审公诉案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也即不受上述审限的限制。《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二审审限是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无论判决是否生效,发回重审的案子,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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