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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工伤由谁举证

2021-09-23
在工伤赔偿案件中,关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认定的举证责任,不应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1)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第19条规定,员工及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使用者不认为是工伤,使用者承担举证责任的《工伤认定方法》(2003)第14条进一步规定,使用者拒绝举证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员工提供的证据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结论。(2)职业病认定的举证责任《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第42条第2款规定,没有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患者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练习的证据,排除其他疾病因素后,应诊断为职业病。该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但使用者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使用者承担的最后使用者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以前使用者的职业病危害,由以前的使用者承担。这都表明,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用人单位有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患病是否由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对其无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劳动者患病不是其职业病危害因素所致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而劳动者对其提出的用人单位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和该职业病危害因素致使劳动者患病的主张,不应当负举证责任。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在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或者亲属,对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是否为工伤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对认为不是工伤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出示足够的证据证明职工受到的伤害不是工伤,那么,用人单位的诉求就得不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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