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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未遂是什么意思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行为未得逞的状态。其特征是: 1、行为人已经...
(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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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得逞;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都是犯罪的两种停止形态,一旦发生了犯罪未遂或犯罪预备的情况就意味着犯罪行为的终止,不能再继续达到既遂或中止状态。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构成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着手是实行行为的开始,也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相区别根本标志。 2、犯罪未得逞 这是未遂和既遂区别的关键。未得逞,是指没有完全实现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事实。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全实现法定的犯罪事实,属于未遂;如果完全实现了就发展为犯罪既遂。判断既遂属于分则问题,因为行为人是否实现了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犯罪事实,是在分则条文中具体掌握的问题。在总则部分,从既遂与未遂一般区分的角度讲,可以根据具体犯罪是结果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来分别把握。 3、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指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意愿而是遭遇客观障碍,被迫停止。这是区别未遂和中止的根本标志。
(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这是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根本标志。 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行为中的某种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是简单的客观行为,而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它是在犯罪分子主观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的刑法所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行为的千差万别,如何正确认定“着手”对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般说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被告行为必须实际接触或接近犯罪对象。 2、被告行为必须对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了直接威胁。 3、实行的行为必须能够直接引起危害后果的发生。 4、实行的行为必须是在行为人的犯罪意志支配下进行的,并且能够反映其犯罪意志。 (二)犯罪没有得逞。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要件,它是区别于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它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是法定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2、是犯罪行为没有完成。 3、是法定的危险状态没有具备。 (三)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是犯罪未遂的又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区别于犯罪中止的根本标志。犯罪活动着手实施以后之所以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如何确定行为人犯罪停止的原因究竟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分子停止犯罪是出于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还是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尤其是在外界环境正好与犯罪分子的心理或思想共同起作用的情况下,更是难以区分。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于正确惩罚罪犯,鼓励犯罪分子主动放弃自己的犯罪行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正确判断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是出于犯罪分子的意志以外原因,可以从二个方面来考虑: 其一,犯罪分子自身以外的原因(客观原因)包括被害人的发现、逃避和反抗、第三人的阻止、犯罪分子自身的客观原因, 其二,犯罪分子自身的原因包括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对犯罪的工具、实施的方法或者犯罪的对象发生的认识上的错误;对作案现场情况的认识障碍,以上均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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