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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房产裁定书是什么,谢X大家的回答

2022-08-2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郯民初字第10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付庆艳所有的位于西关二街以周怀清名义登记的住宅一处及付庆艳所有的登记在孙同江名下的位于郯城街道龙泉街一组西三区65号住宅一处(房产证号:郯房权证郯城镇字第004213号)。 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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