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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的多重买卖,又被称为一物二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签订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情形。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
1、都是有效的。 2、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一物多重买卖的情况下,则数个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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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非法律禁止交易的物品,一经买卖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并依法生效。多重买卖行为中每一个单独的买卖合同,都是依照此标准判断。
所谓的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指出卖人就同一项财产的出卖订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合同,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债权债务关系,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内容上相互重叠。 多重买卖行为中数个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定,在长久的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指导,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应当以合同订立的先后为依据确定合同的效力,同时还有对于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买卖行为以登记与否确定合同的效力。
买卖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出卖人义务和买受人义务方面,具体如下: (一)出卖人义务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4、将会有关单证和资料。(二)买受人义务:1、支付价款。2、受领标的物。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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