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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一)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来访接待制度,设立或者指定适合工作需要的来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制度。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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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或者提出改进建议:(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受理、处理信访事项,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信访事项处理结果的;(三)不执行支持信访请求的处理意见的;(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家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国家机关负责承办信访事项的机构、人员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信访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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