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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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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一)在易燃易爆场所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静电、泄爆等安全措施,禁止明火作业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二)在容易造成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的岗位或者场所,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输气管道、通讯光(电)缆进行相关作业时,设置防护设施、设备,采取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建立台账制度,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四)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积聚粉尘、窒息性气体的岗位或者场所,配备符合要求的除尘通风系统及装置、监控设施设备,定期检测,及时处置和清理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五)在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有限空间内作业以及爆破、吊装、挖掘、拆除、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时,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规定,制定现场管理及应急处置方案,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国家规定需要具备专业资质证书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提供安全生产评价、设计、认证、检测、检验等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业务,并对其作出的评价、设计、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不得转让出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范围从事业务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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