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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
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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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抽逃出资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公司债权人因股东的欺诈行为而遭受损失,理应获得赔偿。
需要承担责任、《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了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与抽逃出资股东共同承担的两种连带责任:一是对公司承担的返还所抽逃出资及其利息的责任;二是在公司不能清偿的情况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在抽逃出资的数额及利息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股东、董事、经理的相关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违反了不得侵害他人财产的法律义务,应当就因此引起的所有损害与抽逃出资股东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所以,有必要增加他们与抽逃出资股东的第三种连带责任,即抽逃出资行为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债权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有: 1、行使债权请求权的,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证据; 2、主张合同权利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以及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及时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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