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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中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于2...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以及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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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种最简单,产权在谁名下就是谁的。 2、第二种最常见,产权属于政府,但是开发商可以对其进行经营管理(法律规定谁投资谁管理使用,但是开发商投资还是业主投资有争议)。
小区内以下部分属于所有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 物业服务用房;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它场所用于停车的车位;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七、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所有场所和设施。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为了更好地保护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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