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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如下: (1)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 (2)参军或者出国定居的; (3)重新就业的; (4)在无正当理由,两次不...
下列几种情形会导致失业保险待遇终止: 1、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就业是其获得生活来源的根本出路,失业人员转为从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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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将导致失业保险待遇终止:1。再就业。失业人员就业是其生活来源的基本出路,失业人员转为从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2、应征服兵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18岁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参加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征服兵役。服役后,不再有失业身份,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3、移居海外。根据国际惯例,移居国外(境外)的人员不属于国内失业保险的范围。中国公民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移居境外的,已超过失业保险地区管辖范围的,应当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失业保险的范围。根据失业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的基本年龄。5、被判处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违反刑法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处罚结果确定是否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被判处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无基本生活问题的,应当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缓刑或者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继续支付失业保险待遇。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失业人员失业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范围内选择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介绍的,应当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但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相关知识(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2:(1)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4)有求职要求;5;(5)因用人单位克扣;(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资历等证件;7;2;4、无正当理由;(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移届境外的、职业介绍的、资质;6,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愿意接受职业培训;(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征服兵役的;(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拖欠工资;3、法规另有规定的,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重新就业的、有法律、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9)法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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