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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结构检测、鉴定(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塔桅及高耸建(构)筑物,建筑构配件质量检测,振动测试,结构应力测试,结构性能现场试...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试验、检测;试验、检测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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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根据《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对结构可靠性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检测,对工程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规划及管理全市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制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3)负责全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的资格考核和申报。 (4)负责全市工程监理人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年审。 (5)负责全市工程监理企业设立、资质审核、申报和外埠进连监理企业资质备案。 (6)负责全市工程质量检查人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年审。 (7)负责全市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的培训、考核、注册、年审。 (8)负责全市检测工作管理和检测机构资质审查、申报。 (9)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0)负责全市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11)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构配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12)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取证、立案和实施行政处罚。 (13)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14)负责指导区、市、县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工作。 (15)参与本地建设工程的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成果鉴定。 (16)负责工程质量投诉、举报问题的处理。 (17)在工程保修期内对保修工作进行监督。 (18)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1、施工安全责任不明确。施工中会涉及到更多的主体,如总承包商、监理单位、分包商、拆装单位、设备租赁单位等。这些主体设定的安全责任规定不够明确。一些企业在工程分包过程中同时转移安全风险,有些甚至签订生死合同,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和生命。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在招标过程中,一些建设单位故意降低成本,而施工单位则减少了安全生产成本的投入,导致投入工程安全生产的资金过少,有时购买不合格的施工材料,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多麻烦,最终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意识薄弱。当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现场安全和效益发生冲突时,往往会注意效益和进度,而忽视安全生产。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短缺。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有时甚至不购买必要的保障措施和安全防护用品,这在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中表现最为突出。4、施工现场安全教育不到位。根据有关规定,新工人进厂应当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知识和劳动技能,必须通过考试才能上岗。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企业并没有对招收的农民工进行安全教育,导致施工人员缺乏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意识薄弱,安全操作水平低,自我保护能力差。5、安全生产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筑工程在安全生产方面缺乏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只依靠突击检查,导致管理不到位,责任难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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