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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
根据案件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仅有上诉的案件,上诉不加刑,一般是维持或者改判(判轻)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仅有抗诉的案件,可以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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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案件的不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仅有上诉的案件,上诉不加刑,一般是维持或者改判(判轻)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仅有抗诉的案件,可以加刑,一般是维持或者改判(判重判轻均可)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既有上诉也有抗诉的案件,其处理结果与抗诉案件一样。查明事实发现原审无误的,维持原判;查明事实发现原审错误的,可以改判;事实证据不清或者原审程序有误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般来说,不支持抗诉请求的情况下,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本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继续提出申诉,要求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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