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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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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法律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不同的规定,不同合同的具体履行地点也不同。如何更好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需要相关法律的规范,有时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需要依法处理。由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人民法院管辖。另外,购销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的,按照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点;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理托运或者按照木材、煤炭的方式送货的,以货物的运输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应根据其性质确定为还款所在地,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即为出借人住所地,而不应想当然地认为借款交付地,如现金交付地、借款汇出地等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应以此为据确定是否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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