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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
报工伤不需要劳动能力鉴定。职工或用人单位在受损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工伤认定协查通知书,调查核实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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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发生工伤后(已经经过社保局工伤认定的)就是治疗和康复时期,在康复期间是做伤残等级鉴定,如果伤残等级鉴定是在四级以上的就会转为劳动能力鉴定,确定是否“完全或基本(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从而决定提早退休或病退。
1、初次认定的费用初次劳动力认定的费用,使用者为工作人员购买工作保险的,由工作保险基金支付的使用者如果没有为工作人员购买工作保险,使用者将承担。2、再次鉴定的费用,无论是使用者、工作人员还是直系亲属,如果对初次劳动力鉴定的结果有异议,可以向省劳动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鉴定费用由申请人预先支付。3、复查鉴定的费用劳动力鉴定后,工作人员的受伤发生变化,使用者、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工作保险经营机构申请复查鉴定的,申请人也需要事先支付鉴定费用。复查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一致时,复查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的复查鉴定的结论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时,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使用者不为工伤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时,使用者承担。
向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参保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应当用人单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职工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第十一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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