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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的城镇和农村标准

2022-03-06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82岁的孙大爷得到了保险公司46000多元的赔偿,其中残疾赔偿金为27000多元。这个数字,是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出来的结果,孙大爷明明是农村户口,为啥赔付标准却按城镇标准来算案件回放2007年3月11日下午,某货运公司员工周某驾驶货车与骑自行车的孙大爷在海宁市许村镇一路口相撞,造成孙大爷重伤。事后,孙大爷被送往杭州一家医院住院治疗。4月3日,事故经海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与孙大爷负事故同等责任。去年9月30日,经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鉴定,孙大爷构成九级、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周某所在公司在交警大队暂存了3万元,算是对孙大爷的补偿,这些钱被孙大爷全部领取。孙大爷提出了10多万元的赔偿,因周某所驾驶的货车在海宁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孙大爷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6万元,余款由周某赔偿。同时,周某所在货运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82岁的孙大爷拥有的是农村户口。退休前,他一直在企业打工,退休后,一直稳定地领取企业发放的退休金,并享受城镇社会保障。虽然名下已无土地,但是考虑到农村环境不错,他一直生活在乡下。鉴于上述情况,孙大爷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采用了城镇标准计算。但保险公司和货运公司不买账,认为孙大爷既然是农村户口,就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法院认为,孙大爷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他目前已不具备农民的身份特征,对于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标准结合其九级、十级伤残情况进行计算。由于孙大爷在事故发生时已超过78周岁,退休后一直稳定地享受企业发放的退休金,实际收入并未减少,因此,对于孙大爷提出的误工费等损失,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孙大爷拿到了保险公司给出的赔偿金共计46000多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27000多元等);某货运公司赔偿其财产性损失15086.9元。律师释疑“同命”是否“同价”,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在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方面,这一问题尤显突出。在过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当中,通常以受害人的“户籍”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依据,农村户籍与城镇户籍的受害人赔偿标准有很大差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上述规定将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界定为财产损失,这种损失应与受害人实际生活的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具体因素相联系,而不能单纯以户口作为依据。就本案而言,虽然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但在退休前一直在企业打工,退休后一直能领到退休金,并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同时,其名下已无土地,已非实际意义上的农民。因此,法院判令按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相关规定。相关链接“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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