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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知情权主要包括: (1)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了解; (2)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主公约进行了解; (3)业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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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以下九种权利: 一、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不得受侵害; 二、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受他人胁迫; 四、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在质量、价格、计量交易条件等方面享有与所有消费者、经营者同等的权利; 五、求偿权。即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结社权。即消费者有成立维护自身权利的组织,也就是当前的消费者协会; 七、受教育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消费者权益方面知识的权利; 八、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等受到尊重的权利; 九、监督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服务、经营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维权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践中,消费者知情权被侵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经营者不依法标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主要指经营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2.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询问置之不理或者不作明确答复。不同的消费个体,往往对有关商品或服务有不同的疑惑,对此特定的答复信息可能构成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决定性条件。碰到有消费者不明白商品或者服务中的说明,请经营者予以解释、说明或者示范时,有的经营者对此冷嘲热讽,有的置之不理,甚至说一些有伤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话。 3.消费过程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这种欺诈行为在实践中较为常见。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以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的;(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4.商品情况标示存在问题。有的商品情况标示不全,即指示上的缺陷,是指生产者没有提供指示与说明,致使其产品在使用、储运等情形中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1款第5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带示标示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有的商品情况标示和说明有欺骗性。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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