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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的户口,是不能迁回原籍的: 1、当事人的户口迁移证过期的,应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等; 2、去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户...
在校生的户口,是不能迁回原籍的: 1、当事人的户口迁移证过期的,应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等; 2、去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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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如户口所在地的发展前景、当事人的户口性质、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户籍准入政策等方面),选择户口是否随迁至就读的学校; 2、如果当事人的户口性质是农业的、或者目前的户口所在地的集体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的,户口就可以不随迁; 3、如果当事人的就读地相比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而言,更有发展前景的、户籍准入政策要求更高的,就可以把户口随迁至学校(该地的准入政策还是比较高的); 4、当事人可以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选择户口是否随迁至就读的学校,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户籍政策改革,很多地区已经不再区分“农业”与“非农业”的户口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在校生的户口,是不能迁回原籍的: 1、当事人的户口迁移证过期的,应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等; 2、去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申请换领户口迁移证后,再回学校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办理落户手续; 3、当事人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并且符合户口原籍地的准入政策的,户口可以在不改变户籍的“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迁回原籍挂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毕业生户口的迁出:学校保卫处按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的应届毕业生分配方案去公安机关统一办理《户口迁移证》,由各学院辅导员到保卫处领取《户口迁移证》并发至毕业生本人。应届待分学生的户口最长可保留两年,满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按入学前户籍地址办理《户口迁移证》,由各学院统一领取发至毕业生本人。因退学、转学、出国(出境)等原因离校的人员,持教务处开具的离校手续单,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户口一律不得迁出。 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迁回原籍的,需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原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准予迁入的证明,方可办理。《户口迁移证》如有遗失需持有下列手续到派出所补办:登报挂失、接收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的派遣证明、保卫处同意、本人申请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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