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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天;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快速裁决程序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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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天;犯罪嫌疑人认罪处罚,符合快速裁决程序的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可以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改变管辖权的,自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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