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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承包合同到期,需要和村委协商,重新签订承包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
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三十年,在法律上是合法有效的。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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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民土地需要需要经被征地农民同意并给与征地补偿,同时政府需要办理征地手续,涉及农用的还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手续由市县国土局组卷报省政府批准(征收基本农田的要国务院批准),批准后由市县国土局具体组织实施,所以说镇政府无权征地,其占地行为更属于违法占地。按照《物权法》121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拥益物权消灭的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典型的用益物权,其权利的取得、行使、消灭及消灭后的补偿受《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并且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土地承包是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形式。国营农业企业及合作农业企业将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包给农工、农民自行耕种,承包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履行责任,缴纳农业税和上缴提留。60年代初,土地承包曾在中国农村出现过,对解决当时农民温饱问题,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了重要的作用。后因“左”的政策干扰,被当作“单干”而加以批判和禁止。1978年以后,经过拨乱反正,土地承包在全国广大农村又蓬勃兴起。 方式有三种:(1)按人口承包,即把全部包种的土地面积按总人口平均,再按各户人口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按劳动力承包,即把全部包种的上地按劳动力总数平均,再按各户劳动力数的多少决定其承包的面积,或者把所有的劳动力按强弱分等,分别确定其承包土地的数量;按“人劳比例”承包,即在全部包种的土地中,以一部分按人口包,一部分按劳力包,其比例各地不一,有人七劳三,人劳各半,人三劳七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承包经营人和发包人订立承包合同而取得。本条规定:“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由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经营人就承包经营集体或国家所有的财产协商一致,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承包合同中有承包标的条款,该条款具体规定承包经营财产的种类、性质和范围,明确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承包期限条款一般以年为单位,规定承包经营权的始期和终期。一般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为15年,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承包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期限可以更长一些。双方还可以在承包合同中规定,待承包合同期限届满,经协商可以延长承包期或者重新订立合同,继续承包。 承包合同成立以后,发包人将约定的财产交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即对土地等生产资料行使占有权。承包人有权合理地使用承包的财产,可以根据承包合同自行决定生产计划和种植的农作物的品种;有权自主地使用劳动力,组织家庭内部劳动协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财产的效用,承包人享有收益权,根据承包合同的规定,全部劳动成果除上缴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部分之外,剩下的全部归承包人所有。 承包人在行使承包经营权时,必须履行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破坏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不得进行掠夺性的开发经营;在生产过程中要保护环境,不得破坏自然资源;同时要接受集体经济组织的必要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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