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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已小产假是十五天至四十二天的产假; 根据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
在北京,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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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第二胎的产假,应该也是和生育第一胎的产假时间一样,都是98天。 之所以会被传为128天,那是因为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享受延长生育期的待遇,而到底延长多久,还得由各省市决定。由于有些省已出台了经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比如浙江省),规定的延长生育假是30天,因此,加上98天,就成了128天。但这个30天,并非每个省都规定这个时间,各省市的产妇还得按各省规定的多少天执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201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正常分娩的,你共可休128天
北京目前规定的产假天数是128天。《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还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同时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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