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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
合同约定不明确会存在多种情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比如: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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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约定,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可行性标准,但是在实际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往往有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条款,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歧义而发生合同争议纠纷和诉讼纠纷,在实践中,对这类约定不明的合同条款,原则上应按《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方式履行:一、质量要求标准不明确的合同条款,可按合同订立时实际履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如果该类产品没有制定国标、行标,可按照通常习惯的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和酬金条款不明确的,可按合同实际履行地、或者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履行,如果该项产品是执行国家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三、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一般可以在给付地点履行,如果是不动产的,应在该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也可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债务人也应随时主动履行。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双方订立的合同,采用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合同履行费用。
合同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合同签订、原告住所、标的物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权,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合同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合同约定不明确,不能履行或者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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