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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在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变更后系统在一段时间会进行变更的公示,但以下情况也许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 股东人员发生变更应在税务登记方面进行填报; 对于上市公司必须进行向监管部门报备并公示; 如属于特殊经营项目需要有特殊的经营许可的公司需要对监管部门或经营许可发放单位进行报备; 如有验资需要的需要在银行进行变更并对投资款进行确认,并请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如由于特殊情况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及时与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联系进行变更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三十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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