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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之间都可以申请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对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作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二)的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解除财产保全有如下几种情况。 1、申请保全的当事人申请解除。 2、法院依职权解除。 3、向法院提供保证申请解除。能够向法院交一份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法院认定另一方财产保全的不正当性,法院通常要求提供保证,否则不解除财产保全,所以能够通过提供保证的方式请求法院解除。根据民诉法的限定:被申请人提供保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提供的保证金额应该达到足以赔偿被害人的准则。
财产保全的,如果是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可以提供与财产保全金额相对应的担保,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的财产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房屋、车辆等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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