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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二、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服务性行业和金融业税收优惠四、再投资退税五、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
我国在外资企业优惠政策方面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投资优惠等。自2011年开始,中国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与内资企业完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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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鼓励类和限制类(乙)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上述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上述进口商品的用途必须是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维修或技术改造。 进口商品免税范围应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配件、备件,且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一、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二、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商务部门)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对向第三人的转让及其转让条件的限制。同等条件下,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四、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未到位的股权质押及其质押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 五、外资股权部分转让后,不得导致外资股比例低于25。 六、外资股权不得部分转让给境内个人(若全部转让,因转让后不再是外资企业,所以不受此限)。 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受到的限制。其外资股权在公司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并且其后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核准。
一、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二、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税收优惠三、服务业和金融业税收优惠四、投资退税五、高新技术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六、产品出口企业税收优惠七、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税收优惠八、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九、税额扣除十、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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