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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居住权怎么规定

2023-04-24 18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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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离婚后房屋居住权的规定,具体要根据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而定。 规定方式如下: 1、协商约定,离婚双方可以协商并约定房屋的居住权归属,如某一方继续居住该房屋,或者轮流居住等; 2、判决规定,如果离婚双方在协商中无法达成一致,或者协商结果无法落实,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情况判决房屋居住权的归属。法院会根据离婚双方的具体情况、房屋产权情况、子女抚养情况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判决; 3、共同居住,如果离婚双方都有需要居住的权利,可以约定共同居住,但需要注意的是,共同居住可能会增加双方的矛盾和冲突,不利于子女的成长。 居住权解除的条件: 1、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2、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3、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综上所述,无论离婚协议还是法院判决,都需要明确规定房屋居住权的期限和条件,以避免后续出现争议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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