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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前能怎么规避财产

2024-06-14 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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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律咨询:我想问的问题是关于离婚后房产的问题的。详情如下:我们是2020年领结婚证,2020年生有一子。2020年我的爸妈买了一套房,购房款和房子装修的钱都是爸妈出的。因为他们年纪太大申请不了15年按揭贷款,所以把我的名字加进了房产证。因此,我老婆现在和我同时拥有这套房的16产权。现在我们正在闹离婚,女方要求我把她所拥有的16产权价值折合成现金给她。我想问一下当时我们没有出一分钱的,这样的情况我还要给她钱吗?如果要给她钱,那么应该如何介定要给她多少钱呢?还有我们有一个儿子,三周岁。能不能也占有我们夫妻一起拥有的13房权中的一份呢?购房合同没有她的名字,但是办产权证的时候,因为她是我老婆所以我和她各得了一个六分之一的产权证的哦!这样也不用给她钱吗?律师解答:只有你的名字的,而你们未出钱的,你老婆无权分房产。怎么得了个六分之一的产权证?产权证上有登记,有的话,她有权要,她不要的才不要给。相关法律知识: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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