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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如何确定

2021-02-09 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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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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