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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弊端有哪些

2023-05-25 8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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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不能上市交易,不能出租、转让、赠与、继承,且产权年限不得超过70年;居住权不可以用于租赁房屋;居住权不能用于购买房屋;居住权不能作为遗产分配;居住权不具有财产属性,不能作为财产继承;居住权不能作为抵押物;居住权不能随意转让。 1、是房子的附属权益归属问题。我们知道,现在房价比较高,尤其是一线城市的房价更是高得离谱; 2、是可能会成为老赖赖账的新手段。现在社会中,时常会遇到一些借债的,正常情况下,除了打欠条外,尤其是向银行借款,一般还会要求拿实物抵押,而生活中用房子抵押是大多数人的选择; 3、是不利于房子的市场流动性。因为一旦房子被设立了居住权,那就像你房子上有租客或者权益不完整一样,如果你想买掉房子,那么就没那么容易了。试想,如果你的房子上设立的是长期居住权,别人买了这样的房子还有什么用呢?过去房产交易,只需要看是否存在抵押、是否存在租赁,未来,房产交易还要看是否存在“居住权”,一旦存在居住权,房产交易就不是那么简单了。 居住权的利端有哪些? 1、于公租房、老年人“以房养老”等特殊情况,让享有居住权的这部分人能够更有保障,某种程度上可以解决“房子是用来住的, 并未约定居住人权的范围,也就是说房屋产权拥有者可以将任何人设置为居住权人; 2、而对于租客,如果租赁合同到期或未到期提前实质性解约后,老人和她签了居住权合同,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那租客身份就变成居住权人,一样可以合法居住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综上所述, 对房屋买卖影响最直接;房屋的附属权益归谁;老赖可能借居住权来逃避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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