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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行政救济行为还是行政监督行为

2024-05-15 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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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复议的性质可以概括为:当那些与其行政行为存在法律利益关联的人员认为行政机构所实施的特定行政行为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寻求至拥有法定权力的行政机关提交复议申请。然后,由该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据此做出最终裁决的一系列活动和制度。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同时具备行政监督、行政救济以及行政司法行为的特性和属性。这一制度对于监督和确保行政主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行政复议同样具备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行政复议的性质,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保证行政复议职能得以充分发挥,以及行政复议活动能够顺利开展。从形式上看,行政复议属于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从实质上看,它更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在方法论层面,它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在程序设计上,它遵循着一套类似于行政司法程序的运行规则。 (一)行政复议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复议是一种独特的行政监督法律制度 (三)行政复议是一种实现行政救济的法律途径 (四)行政复议是一种兼具司法特点的行政裁判制度这些内容在相关书籍中均有详细阐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n(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n(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n(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n(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n(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n(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n(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n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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