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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认定依据

2023-05-22 8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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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两者的区别如下: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 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 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综上所述,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劳务关系是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形成的,而劳动关系是直接针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的。在法律认定方面,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根据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地位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具有一定的主观和客观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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