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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商品房买卖合同

2024-05-21 1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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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期间的起点: (1)约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经权利人催告,在宽展期内仍未履行的,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 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终点 (1)应当到当事人最终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2)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 (3)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一些其他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的逾期付款利息也作了零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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