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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持票人对后手有追索权吗

2024-07-12 6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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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目前,法律规定,持票人仅对前手享有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都可以行使追索权。 关于行使票据追索权前提中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丧失了该项权利,就如同免除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第一付款责任,而加重了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义务,属显不公。这过错相应责任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其直接反映就是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票据法》第40条第二款)。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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