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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承担的民事责任

2024-06-08 6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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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方式,也包括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性责任方式。其中非财产性的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几种。在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中,非财产性责任的运用极为普遍。所谓停止侵害,即新闻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者仍在延续时侵权行为人要终止侵害行为,新闻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且尚未停止,继续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停止其侵害行为,以缩小损害范围、减少受害人的损失,如禁止有侵权内容的书刊、报纸继续发行。另外,由于新闻作品形成的特殊性,在包含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新闻作品撰写完毕但仍未刊登、播出期间,作品涉及的受害人已经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危险,他可以请求新闻单位不要刊登、播出该新闻作品,以阻止其传播。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则是在新闻侵权行为已发生并造成损害结果之后的补救措施。新闻侵害名誉权一般是通过大众传播来实施的,通常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同样要通过大众传播来履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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