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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行政行为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诉讼吗

2024-04-30 2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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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两个行政行为皆可一并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得以合法方式将两个或数个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纳入同一个行政诉讼程序中进行处理,此举普遍运用于如下几种情境:倘若有两个以上不同的行政机关对同一个特定事项行使了行政权力,那么这些行政机关将要共同作为被投诉方出庭应诉;同一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多个案例或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多个案例,若人民法院认为其具备合并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也将允许此类情况的发生。 在实践过程中,行政诉讼通常坚持“一行为一诉”的原则,也就是说,一个案件一般只会涉及到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 如若在有两三种行政行为存在着相关事实联系或是其他独特因素的前提下,则可能需要在法院的允许下,让它们得以合并审理。在判断是否需合并审理的时候,法院将以考虑各种现实状况为基础,审查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合并审理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n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n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n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n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n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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