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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和采购可以兼任吗

2023-05-22 16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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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出纳和采购不可以兼任。 事业单位的出纳是不负责采购的。采购与出纳按制度不是可兼容业务,正常情况下,这两种业务不能一人兼任。出纳是管单位的资金收支的,采购是购买货物或其他需要用其他物品的,两者一个是管钱,一个是用钱,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其中,因为采购花钱出纳支付钱,岗位不分开容易作假。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综上所述,出纳不可以兼采购。出纳与采购这两个岗位根据会计法岗位分离不相容原则,不能兼任,出纳首先不能兼任采购采购物品,其次采购物品根据现金管理办法在规定金额之外不能使用现金采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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