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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新生军训不慎摔伤,学校有没有责任?

2024-07-06 3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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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答:你女儿晕倒虽为其个人身体原因所致,但军训本身训练强度较大,学校应当对学生在训练中因特殊体质、身体不适等原因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有所预见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学校对学生摔伤的情况未能预见,也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管理上存在过失和疏漏,应当对伤害承担主要责任。你女儿在感觉身体不适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向教官汇报,也存在一定过错,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家长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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