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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有权解除和总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吗?

2024-04-20 0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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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司可依据分公司的权利,通过书面方式解除与工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若用人单位欲单方面结束与雇员的现有的劳动合同关系,则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除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列情形之外,其他因不同原因产生解除效果时,用人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赔偿措施。以下为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说明: 1.如果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拆迁意见后决定解除合同,那么经济赔偿应按照工人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则需要向该工人支付相当于其一个月平均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在此基础上,若工人的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按一整年来算;若低于六个月,则只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指的是工人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里的所有应得工资总和,也就是说,是按照应领取工资额来计算的。 2.若是用人单位未经合理合规的理由,以单方面行为结束合同,则需按照上述约定标准,向被解聘人员额外支付等额的经济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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