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代位诉讼中的冲突怎么解决

2024-06-14 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8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代位权诉讼属于法院管辖范畴,而当事人签订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后,当事人的纠纷只能通过仲裁方式予以解决。某大型煤能源火力发电站的建设方将发电站的建设整体发包给总承包人A集团公司,总承包人A集团公司经建设方同意,将部分建设工程发包给一级承包人B公司,B公司也经建设方和总承包人A集团公司的同意,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发包给二级承包人C公司。后C公司违发将其承揽的部分建设工程发包给三级承包人D公司。 D公司主要是进行火力发电站中锅炉的建设和安置。锅炉的建设需要大量的铜板,于是,D公司从铜板供应商E处购买了千万元的铜板,前期预付了10%的购铜款,并约定了其余款项的付款时间。由于火力发电站的建设方依形象进度及时给付了总承包人A集团公司的工程款,但总承包人A集团公司将此款挪用,导致D公司无法兑现与供应商E的承诺。供应商E忍无可忍,一纸诉状将D公司告上了法庭,并启动了诉前财产保全程序。法院将在火力发电站建设施工现场库存的D公司未用的铜板查封,同时,也将D公司的银行帐户查封。D公司别无良策,只好多方筹措,付清了供应商E的购铜款。供应商E撤回了起诉,但D公司却承担了购铜款的利息、诉讼费用和财产保全的费用。 D公司所承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C公司违法分包给D公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4号,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第四条之规定,D公司与C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但在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但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仍然有效。因此,D公司与C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对双方依然具有约束力。当然,该仲裁条款本身也必须是有效的,即必须是符合仲裁法第三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7号,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关于仲裁条款效力的规定。同样的情况,在C公司与B公司、B公司与A集团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也约定了仲裁条款。针对这种状况,D公司最有利的选择是直接向总承包人A集团公司主张权利,而C公司与B公司在总承包人A集团公司未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也很难支付D公司已完工程的款项及损失。但是,D公司想通过代位权诉讼的途径向总承包人A集团公司主张权利,应当考虑的一个问题是,有效的仲裁条款能否阻却D公司的代位权诉讼主张。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