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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起诉物业是否要业主大会同意

2024-05-02 1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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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按照相关法规,业主若欲提起诉讼,必须首先得到业主大会的批准。业主可以依法组建业主大会,并选举出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并非独立的组织实体,他们的诉讼行为亦受到严格限制。在业主委员会提出诉讼之前,应当获得业主大会的明确批准方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若未经业主大会的批准,则该业主委员会将被视为缺乏诉讼权力,无法对争议事项提起诉讼。 在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委员会职责时,可依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其诉讼权限。业主大会可以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在何种特定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此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发起民事诉讼,而无需事先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但若未就此类情况作出明确约定,则业主委员会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先召开业主大会,取得全体业主的同意。只有在获得业主大会的明确批准之后,业主委员会才具备提起民事诉讼的合法权利。否则,业主委员会将失去诉讼资格,无法对争议事项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n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n(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n(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n(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n(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n(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n(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n(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n(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n(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n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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