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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上诉状应该怎样写呢?

2024-05-30 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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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原告:***,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现住***。电话:*** 被告一:***,性别:***,现住*** 被告二:浙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公司***,住所:***,电话:***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侵犯原告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万元; 4、判令被告二立即删除、封停名下网站所有侵犯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店铺网页并向原告提供其注册的真实身份信息资料;同时在其网页上发布启事、消除影响;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申请注册的第***号商标,于***年***月***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游泳衣;足球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雨衣。该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服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被告二经营的淘宝网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营运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浙***,并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宝、消费者保障等盈利服务。被告二疏于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致使淘宝网上存有高达数百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网络店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实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规定---------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属于共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的侵权网络店铺----“***”未经原告许可,大肆销售、许诺销售含有服装。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州越秀区中山四路广州市南方公证处,该案贵院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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