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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步骤是怎样的

2023-08-24 10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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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件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定。但是,证据是否确实可靠,不是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 (2)在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将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前3日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6)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开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7)有关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案件不公开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法庭审判: (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开审判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等。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控辩双方通过各自举证、发表意见来揭露案件真实情况的过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具体程序有: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述讯问、发问被告人核实证据等。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过去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3)法庭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有、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辨论。 (4)被告人最后陈述。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述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或表明自己的认识和态度,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法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确定对案件如何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分别作出如下判决: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②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③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评议结束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决,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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