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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一房二卖连带责任吗

2024-04-24 17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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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针对您提及的房屋中介“一房二卖”问题,若房东及中介方明知此事,皆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双方对此事毫不知情,除当事人之间另有协议或者法律另外作出特别规定外,无须共同承担责任。在房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您有权拒绝向中介方支付报酬,同时还可以向其寻求赔偿相关损失。对于此类涉及“一房二卖”的纠纷,我们建议在实践操作中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案:首先是出卖人先与两位不同的买受人签订合同,然后再对后买受人履行合同义务,并成功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两份房屋买卖合同均被视为合法有效。 由于后签订的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完毕,其中的买受人已经实际拥有了房屋所有权。其次是出卖人将房屋出售给前买受人并成功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后,又与后买受人达成了以同一房屋作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至前买受人名下,出卖人不再享有房屋所有权。 出卖人实际上是在出卖他人的财产。最后是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方式。在这两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出卖人所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都尚未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从原则上来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鉴于前后两次买卖合同所产生的双重债权处于同等地位,没有顺序关系,因此,无论是前买受人还是后买受人都可以随时向出卖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n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n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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