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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无偿借款是否视作分红

2024-05-26 2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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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其一:“其未归还的借款”,如果已经归还的借款,就不存在被视为的可能性了。原来就这么简单! 不要认为,这个“未归还”是指借款年度内未归还。如果借款年度内未归还,但后来归还了还算是“未归还的借款”吗?未归还的借款,表述非常清楚,就是未归还的借款。并非当时未归还的借款。只能理解为:未归还的借款。 不然,文件完全可以直接表述:“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可视为分红”。因为这样的规定是违反事实的。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税法,并没有所谓“一般反避税”的规定,不能把已经归还了的钱,依然视为分红。 反之,有这一句,对于最终没有归还的借款,说明股东无偿私自占用了公司的资金事实存在,因为股东往往可以控制公司,所以,可以理解为一种变相分红的行为,这是有事实为依据的,所以对“未归还的借款”视为分红,就有事实上的基础。 其二,“可视为”。是不是分红,取决于税务人员做不做出“视为”的决定。158号文并不是直接给纳税人增加纳税义务。158号文是给税务人员授权了一个核定征税的权力。“可”字说明,视不视为,还需要税务人员结合具体情况,做出职业判,如果税务人员要视为,就基于其判断产生纳税义务。 所以,在税务人员做出视为的正式决定前,都没有纳税义务产生,不能认为:第一年没有还款就已经产生纳税义务了,所以现在不管你还不还,都要交。得!这还进入加收滞纳金的节奏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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