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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的

2021-12-16 11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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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符合轻微失信主体认定标准为: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也就是说,欠款没有金额限制,只要是欠钱拒不还款,被起诉后,不履行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对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法院均可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即失信被执行人。可见,不论逾期标的金额多少,欠款者主观不履行还款义务,或是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手段逃避责任,首先法院会对其纳入失信人被执行名单,其次有权对其曝光!
法律依据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满一年的当事人,在履行法定义务、整改纠错后,可以依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信用修复。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信用修复决定,应当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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